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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在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分为三类,即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专题信息。其中:

  基本信息:即知识产权局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指南信息等;

  动态信息:即会议活动、业务进展情况、统计信息等;

  专题信息:即专题活动、阶段性工作信息等。

  基本信息应确保权威性和准确性;动态信息应以日常工作和业务进展为主,一事一报,及时、准确;专题信息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当前主要工作和研究课题,进行阶段性报道或连续性报道。

  第八条 网站信息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组织、核实、编辑、送审、校对和发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必须严格审核,各子站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级子站点上网信息内容的审核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领导负责主站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协调管理各子站信息的审核工作。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有权对非法信息和不当信息进行删除。

  第十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考核、培训、奖励等工作制度,制定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发布等工作规则;定期通报各子站单位信息发布情况。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子站的维护工作,对其信息发布情况和子站访问量进行统计,并以此作为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加强网站信息员的交流,提高信息编辑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举办讲座、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培训各信息发布单位的网站信息员。

  第十二条 各信息发布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在信息发布工作中,既要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为社会公众服务,又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严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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