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全国知识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体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主站),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子站(机关子站)和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子站(地方子站)共同组成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主站、各机关子站和地方子站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单位,负责本级站点上网信息的编辑和发布工作。
第五条 各子站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子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并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简称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上述人员须报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省级知识产权局采集的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知识产权信息。
上述信息必须遵循可公开、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据国家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