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
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
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三日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