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小于全年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即应补缴额)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缴清;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大于全年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六、申报表的表样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王松、郭菁,联系电话:(010)66286637、66286182。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表样



公司名称(盖章)  基金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
│    项目    │  行次  │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有保证│长期健│无保证│总计│
│         │      │   │   ├───┤利率长├───┤利率长│  │
│         │      │   │   │ 康险│期人寿│ 康险│期人寿│  │
│         │      │   │   │   │ 保险 │   │ 保险 │  │
├─────────┼──────┼───┼───┼───┼───┼───┼───┼──┤
│一、保费收入   │  (1)  │   │   │   │   │   │   │  │
├─────────┼──────┼───┼───┼───┼───┼───┼───┼──┤
│加:分入保费   │  (2)  │   │   │   │   │   │   │  │
├─────────┼──────┼───┼───┼───┼───┼───┼───┼──┤
│减:分出保费   │  (3)  │   │   │   │   │   │   │  │
├─────────┼──────┼───┼───┼───┼───┼───┼───┼──┤
│二、自留保费   │(4)=(1)│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减:境外直接承保业│  (5)  │   │   │   │   │   │   │  │
│务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   境外分入业务│  (6)  │   │   │   │   │   │   │  │
│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   政策性业务的│  (7)  │   │   │   │   │   │   │  │
│自留保费     │      │   │   │   │   │   │   │  │
├─────────┼──────┼───┼───┼───┼───┼───┼───┼──┤
│   保监会认定的│  (8)  │   │   │   │   │   │   │  │
│不属于救济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其他保险业│      │   │   │   │   │   │   │  │
│务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三、应缴纳基金的自│(9)=(4)│   │   │   │   │   │   │  │
│留保费      │-(5)   │   │   │   │   │   │   │  │
│         │-(6)-(7│   │   │   │   │   │   │  │
│         │ )-(8) │   │   │   │   │   │   │  │
├─────────┼──────┼───┼───┼───┼───┼───┼───┼──┤
│四、应缴纳基金额 │  (10)  │   │   │   │   │   │   │  │
├─────────┼──────┼───┼───┼───┼───┼───┼───┼──┤
│减:本年预缴基金额│  (11)  │ -- │ -- │ -- │ --  │ -- │ --  │  │
├─────────┼──────┼───┼───┼───┼───┼───┼───┼──┤
│五、应补(抵)缴基│(12)=(10│ -- │ -- │ -- │ --  │ -- │ --  │  │
│金额       │ )-(11) │   │   │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