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小于全年应缴额的,少缴部分(即应补缴额)应在下一年度6月30日之前缴清;保险保障基金全年预缴额大于全年应缴额的,多缴部分(即可抵缴额)应当依次抵缴下一年度二、三、四季度的预缴额。
六、申报表的表样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王松、郭菁,联系电话:(010)66286637、66286182。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表样
公司名称(盖章) 基金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开业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
│ 项目 │ 行次 │财产险│意外险│短期健│有保证│长期健│无保证│总计│
│ │ │ │ ├───┤利率长├───┤利率长│ │
│ │ │ │ │ 康险│期人寿│ 康险│期人寿│ │
│ │ │ │ │ │ 保险 │ │ 保险 │ │
├─────────┼──────┼───┼───┼───┼───┼───┼───┼──┤
│一、保费收入 │ (1) │ │ │ │ │ │ │ │
├─────────┼──────┼───┼───┼───┼───┼───┼───┼──┤
│加:分入保费 │ (2) │ │ │ │ │ │ │ │
├─────────┼──────┼───┼───┼───┼───┼───┼───┼──┤
│减:分出保费 │ (3) │ │ │ │ │ │ │ │
├─────────┼──────┼───┼───┼───┼───┼───┼───┼──┤
│二、自留保费 │(4)=(1)│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减:境外直接承保业│ (5) │ │ │ │ │ │ │ │
│务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 境外分入业务│ (6) │ │ │ │ │ │ │ │
│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 政策性业务的│ (7) │ │ │ │ │ │ │ │
│自留保费 │ │ │ │ │ │ │ │ │
├─────────┼──────┼───┼───┼───┼───┼───┼───┼──┤
│ 保监会认定的│ (8) │ │ │ │ │ │ │ │
│不属于救济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的其他保险业│ │ │ │ │ │ │ │ │
│务的自留保费 │ │ │ │ │ │ │ │ │
├─────────┼──────┼───┼───┼───┼───┼───┼───┼──┤
│三、应缴纳基金的自│(9)=(4)│ │ │ │ │ │ │ │
│留保费 │-(5) │ │ │ │ │ │ │ │
│ │-(6)-(7│ │ │ │ │ │ │ │
│ │ )-(8) │ │ │ │ │ │ │ │
├─────────┼──────┼───┼───┼───┼───┼───┼───┼──┤
│四、应缴纳基金额 │ (10) │ │ │ │ │ │ │ │
├─────────┼──────┼───┼───┼───┼───┼───┼───┼──┤
│减:本年预缴基金额│ (11) │ -- │ -- │ -- │ -- │ -- │ -- │ │
├─────────┼──────┼───┼───┼───┼───┼───┼───┼──┤
│五、应补(抵)缴基│(12)=(10│ -- │ -- │ -- │ -- │ -- │ -- │ │
│金额 │ )-(11)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