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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18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保险保障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和《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根据季度预缴额,确定该年度应补缴额或可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额,并填报《保险保障基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保监会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算保险保障基金应缴纳额,如实、准确地填报申报表,确保申报表的数据真实、完整。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应分别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保险公司申报缴纳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申报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本;
  (三)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发送电子邮件(bzjj@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四、保监会将在收到申报表后的一个月内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保险公司发送《汇算清缴通知书》,告知各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应补缴额或可抵缴下一年度保险保障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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