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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失效]

  第十一条 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一)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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