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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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