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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准则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报告致送对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第四条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仅限于参与协商确定程序的特定主体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对报告产生误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特定主体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提出鉴证结论;
  (二)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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