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编制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注册会计师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证明其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代编业务。
第四章 代编业务报告
第十七条 代编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代编业务;
(四)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这一事实;
(五)指出财务信息是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代编的,并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六)说明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负责;
(七)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
(八)必要时,应当增加一个段落,提醒注意代编财务信息对采用的编制基础的重大背离;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一)报告日期。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代编财务信息的每页或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的首页明确标示“未经审计或审阅”、“与代编业务报告一并阅读”等字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非财务信息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录:
代编业务报告参考格式
1.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
代编财务报表业务报告
(收件人名称):
在ABC公司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的规定,代编了ABC公司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年度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对这些财务报表负责。我们未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或审阅,因此不对其提出鉴证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