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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第七章 列 报

  第二十三条 在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列报(包括披露)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外,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列报是否提供有用信息且不会产生误导;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附注中是否清楚地披露会计政策;
  (三)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附注中是否充分披露所依据的假设,是否明确区分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对于涉及重大且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假设,是否已充分披露该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预测结果的敏感性;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日期是否得以披露,管理层是否确认截至该日期止,编制该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各项假设仍然适当;
  (五)当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以区间表示时,是否已清楚说明在该区间内选取若干点的基础,该区间的选择是否不带偏见或不产生误导;
  (六)从最近历史财务信息披露以来,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更、变更的原因及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影响。

第八章 审 核 报 告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指出所审核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四)提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依据的准则;
  (五)说明管理层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包括编制该信息所依据的假设)负责;
  (六)适当时,提及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使用目的和分发限制;
  (七)以消极方式说明假设是否为预测性财务信息提供合理基础;
  (八)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假设恰当编制,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报发表意见;
  (九)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可实现程度作出适当警示;
  (十)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二)报告日期。报告日期应为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说明:
  (一)根据对支持假设的证据的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注意到任何事项,导致其认为这些假设不能为预测性财务信息提供合理基础;
  (二)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这些假设恰当编制,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报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还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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