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周期;
(二)假设的可靠程度;
(三)使用者的需求。
第六章 审 核 程 序
第十五条 在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二)以前期间执行业务所了解的情况;
(三)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能力;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受管理层判断影响的程度;
(五)基础数据的恰当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支持管理层作出最佳估计假设的证据的来源和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内部或外部来源获取支持这些假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包括根据历史财务信息考虑这些假设,以及评价这些假设是否依据被审核单位有能力实现的计划。
第十七条 当使用推测性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假设的所有重要影响是否已得到考虑。
对推测性假设,注册会计师不需要获取支持性的证据,但应当确定这些假设与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目的相适应,并且没有理由相信这些假设明显不切合实际。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检查数据计算准确性和内在一致性等,确定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依据管理层确定的假设恰当编制。
内在一致性是指管理层拟采取的各项行动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以及根据共同的变量确定的金额之间不存在不一致。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对变化特别敏感的领域,并考虑该领域影响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程度。
第二十条 当接受委托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一项或多项要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要素与财务信息其他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当预测性财务信息包括本期部分历史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历史信息需要实施的程序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预定用途;
(二)管理层作出的重大假设的完整性;
(三)管理层认可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