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的预定用途;
(二)信息是广为分发还是有限分发;
(三)假设的性质,即假设是最佳估计假设还是推测性假设;
(四)信息中包含的要素;
(五)信息涵盖的期间。
第八条 如果假设明显不切实际,或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并不适合预定用途,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以评价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要求的全部重要假设。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通过考虑下列事项,熟悉被审核单位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过程:
(一)与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负责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二)支持管理层作出假设的文件的性质;
(三)运用统计、数学方法及计算机辅助技术的程度;
(四)形成和运用假设时使用的方法;
(五)以前期间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及其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依赖历史财务信息的程度是否合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的历史财务信息,以评价预测性财务信息与历史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是否一致,并为考虑管理层假设提供历史基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历史财务信息是否已经审计或审阅,是否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如果对上期历史财务信息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或非标准审阅报告,或被审核单位尚处于营业初期,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各项相关的事实及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的影响。
第五章 涵 盖 期 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预测性财务信息涵盖的期间。
随着涵盖期间的延长,假设的主观性将会增加,管理层作出最佳估计假设的能力将会减弱。预测性财务信息涵盖的期间不应超过管理层可作出合理假设的期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下列方面考虑预测性财务信息涵盖的期间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