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预测性财务信息可以表现为预测、规划或两者的结合,可能包括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的一项或多项要素。
本准则所称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本准则所称规划,是指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第三条 在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相适应的;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
(三)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
(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财务报表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四条 管理层负责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包括识别和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依据的假设。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实施审核并出具报告,可增强该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第二章 保 证 程 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
第六条 当对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仅提供有限保证。
第三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