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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在某些其他鉴证业务中,由于鉴证对象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考虑期后事项,如对某一时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提出鉴证结论。

第七章 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其他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编制鉴证报告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判断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鉴证结论。
  在形成鉴证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能够印证鉴证对象信息的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证据。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鉴证结论,鉴证报告应当清晰表述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的结论。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环境选择短式报告或长式报告,将信息有效地传达给预期使用者。
  短式报告通常包括本准则第五十三条所述的鉴证报告基本内容。长式报告除包括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一)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详细说明;
  (二)在特定方面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
  在长式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与鉴证结论清楚分开,并以适当措辞指出这些问题和建议不会影响鉴证结论。

第二节 鉴证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鉴证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对鉴证对象信息(适当时也包括鉴证对象)的界定与描述;
  (四)使用的标准;
  (五)适当时,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六)必要时,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七)责任方的界定,以及对责任方和注册会计师各自责任的说明;
  (八)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说明;
  (九)工作概述;
  (十)鉴证结论;
  (十一)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三)报告日期。
  第五十四条 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清晰表述其他鉴证业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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