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程度,并考虑这种了解是否足以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
第二节 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十八条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鉴证对象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节 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第二十条 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标准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在承接其他鉴证业务后,如果认为使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以下简称公开发布标准),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与预期使用者的需求相关时,公开发布标准才是适当的。
如果某鉴证对象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特定的预期使用者出于特定目的使用其他标准,或专门建立一套标准满足其特殊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鉴证报告中指明:
(一)使用的标准不是公开发布标准;
(二)使用的标准仅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使用,且仅适用于特殊目的。
第二十二条 对某些鉴证对象,可能不存在公开发布标准,而需要专门制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门制定的标准是否会导致鉴证报告对预期使用者产生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尽可能使预期使用者或委托人确认专门制定的标准符合预期使用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