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完成其他鉴证业务前,如果委托人要求将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要求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这一变更。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业务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以有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
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总体策略包括确定其他鉴证业务的范围、重点、时间安排和实施。具体计划包括拟执行的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选择这些程序的理由。
计划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因被鉴证单位的规模、复杂程度以及注册会计师的相关经验等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业务约定条款;
(二)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三)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四)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五)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六)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二条 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不是一个孤立阶段,而是整个其他鉴证业务中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由于未预期事项、业务情况变化或获取的证据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修订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进而修改计划实施的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三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第十五条 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便为在下列关键环节作出职业判断提供重要基础:
(一)考虑鉴证对象特征;
(二)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三)确定需要特殊考虑的领域,比如显示存在舞弊的迹象、需要特殊技能或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
(四)确定重要性水平,评价其数量的持续适当性,并考虑其性质因素;
(五)实施分析程序时确定期望值;
(六)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以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七)评价证据,包括评价责任方口头声明和书面声明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