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五条 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阅财务报表的名称;
(二)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阅的性质,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阅业务所依据的准则;
(二)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和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
(三)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阅程序的情况,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中提出下列之一的结论:
(一)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阅,如果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提出无保留的结论。
(二)如果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提出保留结论。
如果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认为仅提出保留结论不足以揭示财务报表的误导性或不完整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提出否定结论,即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如果存在重大的范围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说明,假定范围不受限制,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的事项,因而提出保留结论。
如果范围限制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不能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时,不应提供任何保证。
第二十八条 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九条 审阅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