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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负责财务会计事项的人员询问下列事项: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记录;
  (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编制基础编制;
  (三)被审阅单位业务活动、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的变化;
  (四)在实施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程序时所发现的问题。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可能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实施程序以识别审阅报告日后发生的事项。
  第十七条 如果有理由相信所审阅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或更为广泛的程序,以便能够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或确定是否出具非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十八条 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满足财务报表审阅的需要。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为审阅报告提供证据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执行审阅业务的证据。

第六章 结论和报告

  第二十条 审阅报告应当清楚地表达有限保证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根据审阅证据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表达有限保证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已实施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阅过程中获知的信息是否表明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二条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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