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从经纪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某一价格来源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损害客观性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多个价格来源获取估计结果。
第五十七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测试运用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相关认定:
(一)评价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二)使用自身或专家开发的估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以印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三)将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公允价值与最近交易价格相比较;
(四)考虑估值对变量和假设变动的敏感性;
(五)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衍生交易实现和结算的支持文件,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日估值的进一步证据。
第五十八条 当管理层确定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项决定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果管理层不能提出该假定不成立的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该假定是否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节 列 报 认 定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对下列事项的判断,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与具体情况相适应;
(三)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提供了可能影响其使用和理解的事项的信息;
(四)披露是否充分,以确保被审计单位完全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披露的规定;
(五)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分类和汇总是否合理;
(六)财务报表是否在能够合理和可行地获取信息的范围内列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
第九章 对套期活动的额外考虑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对套期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管理层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并记录下列事项:
(一)套期关系;
(二)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三)被审计单位如何评估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被套期交易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有效性。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会计的规定,包括指定要求和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