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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
  (二)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三)相关认定尤其是计价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对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第五十一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发生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二)检查支持报告金额的协议或其他支持文件,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的有关报告金额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函;
  (三)检查报告期后实现或结算的支持文件;
  (四)询问和观察。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认定

  第五十二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权利和义务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条款;
  (二)检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协议和其他支持文件。

第四节 完整性认定

  第五十三条 对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要求其提供所有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
  (二)对余额为零的衍生金融工具账户,向可能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发出询证函;
  (三)复核经纪商的对账单以测试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未记录的衍生交易和持有的头寸;
  (四)复核收到的但与交易记录不匹配的交易对方的询证函回函;
  (五)复核尚未解决的调节事项;
  (六)检查贷款或权益协议、销售合同等,以了解这些协议或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七)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活动的支持文件;
  (八)询问和观察;
  (九)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及治理层收到的与衍生活动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等其他信息。

第五节 计 价 认 定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计量或披露所采用的估值方法设计计价认定的实质性程序。
  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买入价格的支持文件;
  (二)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
  (三)复核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四)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获取支持其公允价值的证据。
  第五十五条 如果公允价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提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从独立的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的市场报价通常可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注册会计师在使用市场报价测试计价认定时,可能需要特别了解报价形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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