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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一)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
  (二)将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与被审计单位政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
  第四十四条 在确定衍生交易的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测试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
  (二)测试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
  (三)测试交易,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
  (四)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及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
  (五)测试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包括测试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
  (六)测试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测试是否由监督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
  (七)测试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确认函,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
  (八)测试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四十五条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二)服务机构的参与程度;
  (三)期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衍生交易是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
  (五)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
  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八条 如果获得了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
  第四十九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的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适当性。
  第五十条 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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