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当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标。
第四节 服 务 机 构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第四十条 如果服务机构担任被审计单位的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
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
(三)应急安排;
(四)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将产生关联方交易的问题。
第七章 控 制 测 试
第四十一条 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如果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支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证据。
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当被审计单位只进行少数几笔的衍生交易,或相对被审计单位整体规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主要实施实质性方案,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实施控制测试。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的交易样本,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据既定的政策、操作规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二)适当的决策程序是否已得到运用,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清楚理解;
(三)执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条款、限额、跨境交易或关联方交易;
(四)交易对方是否具有适当的信用风险等级;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独立于交易员的其他人员适当、及时地计量,并报告风险敞口;
(六)是否已将确认函发给交易对方;
(七)是否已对交易对方的确认回函进行适当比较、核对和调节;
(八)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是否受到与新的衍生交易同样的控制;
(九)投机或套期的指定及其变更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十)是否适当地记录交易,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反映在会计信息系统中;
(十一)是否有足够措施保证电子资金转账密码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