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
调节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类账中反映的头寸或利得和损失的调节;
(二)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三)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四)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记录的调节。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除基本财务信息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下列信息:
(一)交易员的身份;
(二)记录交易人员的身份;
(三)交易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四)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包括是否为了某项敞口进行套期;
(五)在采用套期会计时,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保持衍生交易记录完整性相关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立比较和核对。
第三节 内 部 审 计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与审计衍生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衍生活动的程度。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
(一)编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概况;
(二)复核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
(三)复核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四)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信息系统;
(五)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
(六)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
(七)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八)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满足套期关系的条件;
(九)进行定期复核,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