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三)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的计价和列报;
(四)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所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便对风险和财务控制进行监督,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免发生误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二)了解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五)熟悉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
(二)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
(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
第五章 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及其审计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经济环境;
(二)行业状况;
(三)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四)主要财务风险;
(五)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
(六)持续经营;
(七)会计处理方法;
(八)会计信息系统;
(九)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按照第六章的规定了解本条前款第(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