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随着被审计单位开展电子商务程度的加深,以及内部系统更加集成化和复杂化,新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业务活动的差异可能更加明显,并可能导致新的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电子商务的开展程度如何影响被审计单位需要应对的风险的性质。
第五节 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可能在下列方面使用服务机构的工作:
(一)提供电子商务运作所需的全部或部分信息技术支持;
(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工作,包括订单履行、商品交付、呼叫中心运转,以及某些会计工作等。
被审计单位使用的服务机构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公司等。
第十五条 在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情况下,服务机构采用和保持的某些政策、程序和记录可能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外包安排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以确定其对审计的影响。
第四章 识 别 风 险
第十六条 管理层可能面临下列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经营风险:
(一)无法保证交易的完备性,尤其在缺少充分的审计轨迹(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形式)时,该风险的影响将更大;
(二)电子商务安全风险,包括顾客、员工和其他人士通过未经授权的访问实施舞弊的可能性,以及病毒攻击;
(三)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包括收入确认、网站开发成本等支出的处理、与产品质量保证相关的预计负债的确认、外币折算等问题;
(四)未能遵守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尤其在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国或跨地区电子商务时更易出现此类情况;
(五)无法保证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六)过度依赖电子商务;
(七)系统和基础架构失效或崩溃。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电子商务中可能导致经营风险的事项、交易和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