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没有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如何识别经营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这些风险。
第十九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可能不如其他被审计单位正式和复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特征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第二十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难以实施适当的职责分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控制活动能否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二十一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持续监督活动,且持续的监督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难以明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业主对经营活动的密切参与能否有效实现其对控制的监督目标。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章 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十四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存在能够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主要是实质性程序。
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原则,采用下列方法,以有效地获取审计证据:
(一)对重要账户的余额进行细节测试;
(二)对重要交易进行细节测试;
(三)对利润表的某些项目执行分析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小型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