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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失效]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十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
  (四)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
  (五)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
  (六)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计划和程序来确定其目标、战略及管理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或观察小型被审计单位如何应对这些事项。
  第十四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没有正式的财务业绩衡量和评价程序,管理层往往依据某些关键指标,作为评价财务业绩和采取适当行动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管理层使用的关键指标。
  第十五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非正式和简单的内部控制实现其目标,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可能承担多项职能,内部控制要素没有得到清晰区分,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要素能否实现其目标。
  第十六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员工通常较少,限制了其职责分离的程度,业主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些关键领域是否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在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中,可能无法获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关控制环境要素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了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设计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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