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增加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受环境事项影响的长期投资项目;
(三)因环境事项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四)因环境事项发生的支出和取得的索赔收入;
(五)因环境事项导致的负债和或有负债。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下列情形显示财务报表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一)环境专家或内部审计人员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重大环境问题;
(二)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或监管机构发布的报告中提及存在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三)在生态环境恢复的公开记录或规划中列有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四)媒体评论涉及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律师函中对环境事项的评价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购买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于常规业务活动而言属于异常交易;
(七)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诉讼费用、环境咨询费用或罚金增加或异常。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环境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下列书面声明:
(一)没有发现由环境事项引起的重大负债和或有负债;
(二)没有发现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环境事项;
(三)如果发现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的环境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恰当的列报。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事项的影响作出适当的处理,并进行恰当的列报。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阅读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所涉及的环境事项,以识别其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不确定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时,应当重点考虑管理层对不确定事项的评价及披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