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引起的负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产生的负债。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一)治理层及专职负责环境事项的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工作记录;
(二)包含环境事项的公开行业信息;
(三)环境专家报告,如场地评估报告、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四)环境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报告;
(六)尽职调查报告;
(七)监管机构报告及被审计单位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八)可获取的生态环境恢复公开记录或规划;
(九)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绩效报告;
(十)与监管机构和律师的往来函件。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时,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环境专家的工作对于实现审计目标是否充分,并考虑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客观性、经验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环境审计的结果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环境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已将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环境方面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分析程序,考虑相关财务信息与环境记录中的数量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交易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