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财务报表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执行合同的成本;
(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顾客对环境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行为作出的反应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果与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联系,以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账户余额依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会计估计的复杂程度;
(二)账户余额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异常或非常规交易的影响程度。
第三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
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环境事项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针对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
(一)询问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询问被审计单位商业保险是否涵盖环境事项;
(二)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
(三)利用环境专家的工作;
(四)利用环境审计的工作;
(五)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六)执行分析程序;
(七)检查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
(八)检查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作出的会计估计;
(九)检查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
(十)获取管理层关于环境事项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八条 由于确认和计量环境事项的结果存在下列困难,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环境问题从发生到被识别通常经历较长的时间;
(二)由于会计估计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假设的数量和性质可能导致会计估计不存在既定的模式,或会计估计在很大的区间内似乎都是合理的;
(三)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变化,对其解释可能面临困难或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