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就环境事项进行有效沟通。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时,应当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是否执行环境管理系统标准并取得独立机构的认证;
(二)是否发布环境绩效报告,并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三)是否建立适当程序,处理员工或第三方对环境事项的投诉;
(四)是否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适当的程序处理有害物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的监督: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评价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环境事项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三节 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保证经营活动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是管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下列途径了解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其遵守情况:
(一)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和业务性质时获取的信息;
(二)向管理层和负责环境事项的关键管理人员询问为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管理层询问对经营活动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与管理层讨论其采用的对诉讼和索赔进行识别、评价及会计处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的规定,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风险评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识别和评估由于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