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对环境事项采取下列不同的控制方式:
(一)处于环境风险较低行业的被审计单位或小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把监控环境事项作为日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二)处于环境风险较高行业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针对环境事项设计和执行一套单独的内部控制子系统,以符合现有的环境管理系统标准;
(三)对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在一个整合的控制系统内设计和执行其所有的控制,包括与会计、环境和其他事项(如质量、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并不受管理层对环境事项实施控制方式的影响,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判断,只有认为环境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环境:
(一)治理层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承担的职责;
(二)管理层对于环境事项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管理理念、经营风格及其处理方法;
(三)被审计单位管理环境事项的机构以及职权与责任的划分;
(四)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环境审计、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以及恰当的职责分离。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风险评估过程: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环境风险,并评估该风险的重要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措施;
(二)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环境风险,并考虑这些风险是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有关环境事项的信息系统与沟通:
(一)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身对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适当的信息系统,以记录排放物和有害废弃物的数量、产品的环境特征、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监管机构的监测结果、环保事故的发生及其影响等;
(二)该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列报提供信息支持,如为计算废弃物的处置成本提供的废弃物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