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一节 了解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对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及其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一)所处行业存在的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已有的和潜在的风险;
(二)所处行业通常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
(三)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技术、工艺及设备等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淘汰或行业自愿淘汰之列;
(五)监管机构采取的行动或发布的报告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六)被审计单位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拟采取的措施;
(七)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遭受处罚和诉讼的记录及其原因;
(八)是否存在与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的未决诉讼;
(九)所投保险是否涵盖环境风险。
第九条 对具体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环境事项知识程度通常不如管理层或环境专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环境事项知识,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和惯例。
第十条 某些行业因性质特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如石油天然气、化工、制药、冶金、采矿、造纸、制革、印染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被审计单位存在因环境事项导致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某些被审计单位并不一定处于本准则第十条所述的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能面临潜在的重大环境风险:
(一)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拥有被原使用者(或所有者)污染的场地,或为之担保而可能承担代偿责任;
(三)某些业务可能会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及空气的污染;使用有害物质;产生或处理有害废弃物;或可能对顾客、员工或附近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了解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以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包括环境方面的活动)是管理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