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被审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下简称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或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使用者(或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诉讼费用,或支付罚款等;
(三)某些被审计单位,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而随之带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推定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
(六)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五条 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环境事项。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考虑环境事项以及考虑的范围,取决于其对环境事项是否会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出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也不足以就被审计单位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或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