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如果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商业银行予以更正。如果商业银行拒绝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商业银行未能提供审计工作所要求的所有必需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商业银行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如果仍未获得所有必需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及时和管理层、治理层沟通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管理层或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一份长式报告,详细说明某些重大事项,如账户余额或贷款组合的明细项目、某些财务比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风险分析及合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在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是否需要及时将这些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一)构成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二)影响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对下列事项关注的角度可能存在差异,但可以相互补充:
(一)注册会计师主要关心的是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为此,应当评价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关心的是保持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促进各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因而银行监管机构需要依据财务报表评价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和业绩,监控其现在和未来的生存能力。
(二)注册会计师关心的是评价内部控制,以确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对内部控制的信赖程度。银行监管机构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健全的内部控制,以作为商业银行安全经营和审慎管理的基础。
(三)注册会计师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充分和可靠的会计记录,以使其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银行监管机构关心的是商业银行是否依据一贯的会计政策,保持充分的会计记录,并按规定定期公布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