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考虑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考虑内部审计部门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工作范围、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职业谨慎。
第十六条 职业判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注册会计师主要在下列方面运用职业判断:
(一)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评价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
(四)评估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作出的判断和估计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考虑重要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与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提交专项报告时使用的重要性水平不同。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但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发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重大错报: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性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考虑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
(一)由于舞弊者可能通过精心策划以掩盖其舞弊行为,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尤其是在串谋的情况下,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更难发现;
(二)由于管理层往往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直接或间接地操纵会计记录并编报虚假财务信息,管理层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通常大于员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