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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商业银行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促进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提高审计的有效性,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并适用于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执行专项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治理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主要由治理层及其任命的管理层负责。这种责任旨在确保实现下列主要目的:
  (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技能和诚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建立并实施恰当的政策、制度和程序;
  (三)建立适当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具有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遵守包括有关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六)充分保障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会计信息系统,保持足以支持财务报表的会计记录,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管理层的责任还包括确保注册会计师完整地、不受限制地获得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的所有必需信息。
  第六条 治理层有责任确保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审计委员会履行有关职责。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审计委员会应当允许和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管理层有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理层的要求,设立与商业银行规模及业务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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