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
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