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
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
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