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审计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第七条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所审计的财务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八条 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
(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第三章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特殊基础通常包括下列基础:
(一)计税基础;
(二)收付实现制基础;
(三)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第十四条 对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明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或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编制基础作出的说明。
审计意见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定的特殊基础编制。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的标题或附注是否清楚表明,该财务报表并非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