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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四)简要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第二章 总 体 要 求

  第四条 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第六条 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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