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对比较数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比较数据,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上期对应数和相关披露。比较数据本身不构成完整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本期相关的金额和披露联系起来阅读。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同披露的简要财务报表的情形。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的编制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针对比较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明显小于针对本期数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的范围,通常限于评价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和适当分类。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
  (一)比较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期数据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二)比较数据与上期财务报表反映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已经作出适当调整和充分披露。
  第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比较数据是否符合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