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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二)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六条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第七条 当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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