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后。
第二章 审计意见的形成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七条 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八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二)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三)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四)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第九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