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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一定比例在任职期满后根据任期考核结果行权,任职(或任期)期满后的行权比例不得低于授权总量的20%;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其行权所获得的现金收益需进入上市公司为股权激励对象开设的账户,账户中的现金收益应有不低于20%的部分至任职(或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年度可行权部分应予取消:

  (一)上市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达不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标准的;

  (二)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三)监事会或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九条 股权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权资格:

  (一)严重失职、渎职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三)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股权持有者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方面严格执行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和上市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控股股东代表应将下列事项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行使情况;

  (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持有股权的数量、期限、本年度已经行权和未行权的情况及其所持股权数量与期初所持数量的对比情况;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绩效考核情况及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费用及利润的影响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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