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构建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指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拟订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试行股权激励办法,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分别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依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主要指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