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港澳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院校: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坚决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为鼓励和支持更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港澳青年的国家观念和民族情感,培养爱国爱港爱澳人才,现就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港澳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港澳学生收费标准

  1.对已录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2.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学生的收费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对港澳学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二、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

  为鼓励更多的港澳地区学生到内地学习,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港澳学生奖(助)学金。港澳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资助港澳地区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港澳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内,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对招收港澳上述学生的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专项补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