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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6]2号)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防止粪便污染环境,控制传染源,改善疫区农村卫生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落实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的干预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国爱卫办统一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协调农业、水利、建设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改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志愿力量的作用,全面完成改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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