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要在支持中心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支持中心负责人的配备及调动事先应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编写和修订软件业务需求。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的调整变化,或基层单位先进的工作经验,编写和修订相应业务需求,确保软件应用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措施的变化保持同步,并保证软件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第十条 提供业务支持。对软件应用过程中提出的业务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
第十一条 审核软件业务规范性。对软件开发和修改进行业务指导,审核软件开发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业务规范。
第十二条 测试与培训。对软件版本升级进行综合业务测试,对下发的软件补丁进行专项业务测试;协助总局编写业务和操作培训教材,并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上线支持。为上线单位提供现场支持和培训。
第十四条 业务支持平台维护。参与业务支持平台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结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和工作实际,对软件应用、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开展研究。
第十六条 支持中心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和其他调整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支持中心编写和修订业务需求后报总局审核。
第十八条 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和书面报告等方式搜集、整理的问题,由主管支持中心负责及时答复;凡涉及修改软件的,由支持中心编制业务需求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对不能确定的问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