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25号 2006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的运行维护工作,总局在辽宁、湖南、河南省和深圳市成立了四个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业务支持中心。现将总局制定的《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业务支持中心同时承担税控收款机后台系统的业务支持工作,具体任务按国税函[2006]143号文件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征管司)反馈。
联系人:总局征收管理司信息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63417822
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第五条 各支持中心设在征管处,主任由征管处负责人兼任,另外至少指定一名同志专职负责支持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支持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应有8-12 名,兼职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科学合理。